申请人: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刘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武昌、杨丽华,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志生。
上列当事人间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志生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为此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志生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320元,由申请人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纪学鹏
书记员:姚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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