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川海艺术书画中心,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张学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皖川,上海川海艺术书画中心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总工会静安区工人体育场,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荣明,场长。
再审申请人上海川海艺术书画中心(以下简称川海中心)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市总工会静安区工人体育场(以下简称工体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3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川海中心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租赁关系,故而未支持申请人要求退还重复支付租金的诉讼请求属事实认定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沪02民终3822号生效判决已经认定川海中心与工体场就本案所涉房屋不成立租赁合同关系,川海中心就该案提起的再审申请亦被驳回,本案原审法院依据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所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川海艺术书画中心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张心全
书记员:洪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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