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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川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燕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川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范锦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骏,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燕华,男,198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川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燕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俊、李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燕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川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计人民币(币种下同)3,97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自2012年9月起担任位于本市浦东新区华夏二路1255弄浦发东绣苑小区的前期物业,负责物业服务管理事宜。被告系该小区1号404室业主(以下简称涉诉房屋),该房屋建筑面积100.41平方米。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被告房屋的物业服务费标准为1.12元/月/平方米(实际按1.10元/月/平方米计算),违约金按照应交额日千分之三进行计算。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被告已欠缴物业服务费3,976元。为此原告曾多次上门及致函催要,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不仅违反法律的规定更严重损害原告的利益。为保护原告企业的合法权益,督促被告履行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郭燕华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确认以下事实,被告郭燕华系涉诉房屋业主之一,房屋建筑面积100.41平方米。2012年,原告(乙方)与案外人上海浦迪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甲方)签署《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原告为涉诉房屋所在小区“浦发东绣苑”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至今。高层住宅1.11元/月/平方米。2016年1月1日起,被告未再交纳物业服务费,至2018年12月31日,共欠费3,976元。
  本院认为,被告长期不履行物业费用的交费义务,使得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得不到应有回报,原告现主张欠费3,976元,与法不悖,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燕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川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二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3,976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郭燕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田  华

书记员:杨燕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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