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州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施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波,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合阵,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钢集团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法定代表人:王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臻,内蒙古塞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法定代表人:唐灶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慧,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占德,北京雨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洪涛,男,1963年5月18日出生,满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原告上海州展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包钢集团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孙洪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叶沈翔
书记员:章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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