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巡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钟永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志锋,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超,男,1987年10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凤龙,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巡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巡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元,由原告上海巡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旺迪
书记员:段文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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