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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巢德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馋神食用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上海馋神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巢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葛金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晋龙,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艺林,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馋神食用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周多珍,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馋神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张明海,董事长。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强,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原告上海巢德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馋神食用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馋神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巢德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44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724.5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8,724.50元(原告预付),由原告上海巢德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严建华

书记员:龚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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