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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巧展实业有限公司与嘉兴隆信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长禧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巧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江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远柏,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嘉兴隆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吴伟金,负责人。
  被申请人:浙江长禧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周国扬,负责人。
  原告上海巧展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隆信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长禧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2018年11月12日,原告上海巧展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巧展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巧展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巧展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陈巨澜

书记员:丁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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