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巨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崔欣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巨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潘伟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经纬,上海市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保。
  被告:崔欣荣,男,1976年2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上海巨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崔欣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经纬、王立保,被告崔欣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巨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崔欣荣支付拖欠的松江区新桥镇新南路XXX弄XXX号XXX室物业服务费10,770.70元及滞纳金3,200.26元。诉讼中,原告撤回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上海市松江区新南路501弄(同润加州)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物业服务费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60元收取。被告系小区102号201室(建筑面积94.81平方米)的业主,尚拖欠原告自2013年1月起至2018年11月止的物业服务费10,770.70元未付。
  被告崔欣荣辩称:对原告诉称的物业费欠费数额及欠费时段不持异议,但被告未交付物业费事出有因。其自2009年购买涉案房屋,初始有少量漏水,遂与物业公司有过沟通,时至2012年开发商对小区房屋保修期届满前最后一次检修时认定房屋墙壁不存在漏水,然而目前该房屋存在严重漏水问题,被告至今不予解决,故其未付物业费。其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1.60元的物业费收费标准也不认可,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收费暂行办法规定,住宅小区未成立业委会的,应当降低收费标准,最多不应超过1.30元收费标准。
  本院认为: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作为上海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选聘的前期物业管理单位,自2005年8月1日起行使对同润加州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义务,后在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后接受业主大会委托继续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被告作为该小区的业主应当按约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原告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拒付物业费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崔欣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原告上海巨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3年1月起至2018年11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0,770.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崔欣荣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俞贵荣

书记员:胡  谦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