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巨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潘伟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经纬,上海市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保。
被告:施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上海巨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施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物业费8,056元及滞纳金1,741.46元。本院于2019年1月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
原告于2019年1月15日以被告已交付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上海巨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巨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俞贵荣
书记员:胡 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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