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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巨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从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巨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潘伟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经纬,上海市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保。
  被告:陈从丛,女,1977年5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上海巨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从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经纬、王立保,被告陈从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巨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从丛支付拖欠的松江区新桥镇新南路XXX弄XXX号XXX室物业服务费14,938.40元及滞纳金4,438.59元。诉讼中,原告撤回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上海市松江区新南路501弄(同润加州)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物业服务费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60元收取。被告系小区207号401室(建筑面积131.50平方米)的业主,尚拖欠原告自2013年1月起至2018年11月止的物业服务费14,938.40元未付。
  被告陈从丛辩称:对原告诉称的物业费欠费数额及欠费时段不持异议,但被告未交付物业费事出有因。其房屋四楼顶部有多个露台,五楼的业主在露台上搭建阳光房,铺设地砖,其房屋存在漏水问题,与五楼业主搭建违章有关,必须拆除五楼违章建筑才能修复漏水问题,但其向原告反映后,至今未处理。
  本院认为: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作为上海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选聘的前期物业管理单位,自2005年8月1日起行使对同润加州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义务,后在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后接受业主大会委托继续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被告作为该小区的业主应当按约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原告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拒付物业费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从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原告上海巨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3年1月起至2018年11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4,938.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陈从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俞贵荣

书记员:胡  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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