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巨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沈茂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流、饶徉,上海市山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沁美文化传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吴蓓华。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价值537,614.24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沁美文化传播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7,614.24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3,208元,由申请人上海巨浪实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奚
书记员:何吉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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