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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巨浪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沁美文化传播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巨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沈茂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流、饶徉,上海市山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沁美文化传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吴蓓华。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价值537,614.24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沁美文化传播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7,614.24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3,208元,由申请人上海巨浪实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奚

书记员:何吉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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