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巨视安全防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孙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愈,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立群。
原告上海巨视安全防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上海巨视安全防范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巨视安全防范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归 鸿
书记员: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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