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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巨视安全防范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银河伟业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巨视安全防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孙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愈,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银河伟业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立群。
  原告上海巨视安全防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银河伟业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因庭外和解,原告上海巨视安全防范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巨视安全防范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叶  岚

书记员:朱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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