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巨视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孙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同春,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毅能,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范二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左金瑞,总经理。
原告上海巨视影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范二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巨视影业有限公司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巨视影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巨视影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于 是
书记员:袁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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