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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巨视影业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广播电视台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巨视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孙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超颖,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阳,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赵鸿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军,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超,黑龙江龙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广播电视台,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杨晶,台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振雷,男。
  原告上海巨视影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广播电视台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巨视影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8日以需要进一步举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巨视影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巨视影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巨视影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霞萍

书记员:胡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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