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巩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雄,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佳魏,上海永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林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汪胜。
被告:汪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上海电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洪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巩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林某实业有限公司、汪胜、上海电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巩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金清华
书记员:陈双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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