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己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许海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胜男,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兵,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垦控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3层E区1820、1821室。
法定代表人:赵庆永。
原告上海己家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农垦控股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己家实业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己家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上海己家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何为铭
书记员:金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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