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已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徐王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向东,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翔,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马鑫,男,1994年3月1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仕晟,上海市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上海市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已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已晚公司)诉被告马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于2018年12月7日受理了被告的反诉,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本案案性复杂,于2019年3月1日转为普通程序,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已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向东、白翔,马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仕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已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欠款人民币129,999元;2.被告支付欠付合同款的逾期付款利息共计4,304.05元(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至迟应当支付之日起即2017年12月14日起,暂计至2018年9月14日);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代理权转让协议》、《品牌区域代理协议》,约定原告将其经营的“一萬”店铺(面积约11平方米)及代理资格(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XXX号传奇广场〈以下简称传奇广场〉)转让给被告。按照约定,两份协议项下,被告共需向原告支付合同款379,999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及其法定代表人徐王成先生履行了相应义务,将店铺及相应代理权移交给了被告,被告也进行了相应的经营和管理。2018年5月,因被告声称其结婚买房用钱,故将店铺及代理权以45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了第三方。但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仍有129,999元合同款尚未支付。无奈之下,2018年7月10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送催款的律师函,但被告拒绝接受该催款函,也明确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支付合同款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只能提起诉讼,望能判如所请。
马鑫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理由,原、被告签署了两份协议,原告所要求被告支付的也是该两份协议项下的款项。但原告并非传奇广场店铺的权利人,两份协议中双方没有任何形成房屋租赁合意的意思表示,约定的费用中也没有租金的成分,故本案并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该两份协议约定,原、被告“……共同开发‘一萬’(商标图案附合同附件)品牌系列产品”、原告“拥有‘一萬’品牌系列产品的经营权”等,其实质是原告将其所有拥有的经营资源即注册商标(“一萬”),以合同形式许可被告使用,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被告同时需向原告先交付280,000元的加盟金,并取得代理资格。在两份合同项下的所有款项379,999元费用中,加盟金及转让费30,000元是被告使用“一萬”商标的对价,其实质就是特许经营费,原告诉请的129,999元必然全部或者至少部分包含加盟金及转让费。本案诉争合同的法律关系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现原告坚持以房屋租赁为其请求权基础,显属错误,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即使《代理权转让协议》涉及房屋租赁,原告即非房屋所有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其有房屋承租权,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被告签署合同的目的是要获得在传奇广场长期(5年)的合法经营及原告专业督导辅助。但原告向被告提供合法经营的条件。首先店铺系原告向被告非法转租,未提供合法“房屋使用权”;其次“一萬”并非注册商标,不具有专属独占排他性质,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承诺,导致被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使用“一萬”商标开设奶茶铺系商标侵权行为,原告近期核准注册的“一萬”商标,其核准商品/服务中,缺少了“奶茶”这项关键的内容。原告无商标许可权,也无权享有商标“在先使用人”的权利,对被告的经营无任何投入,更未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收取380,000元明显违反公平原则。鉴于此,原告无权要求被告继续履行付款义务,而被告享有法定及约定解除权,讼争协议于2018年4月20日解除,原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马鑫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确认反诉原、被告签订的《代理权转让协议》、《品牌区域代理协议》解除;2.反诉被告返还反诉原告所支付的合同款项共计260,134元及利息(自2017年9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3.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违约损失30,000元;4.反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反诉原告与徐王成是多年的同学及好友。2017年,徐王成表示其名下的已晚公司以其经营的知名商标品牌“一萬”在传奇广场开设奶茶店铺,生意火爆利润可观,且该品牌正处于持续扩张和发展中,市场前景非常好。徐王成称考虑到两人的朋友关系,才把成为“一萬”品牌加盟经营商的机会留给反诉原告。反诉原、被告于2017年9月14日签订《代理权转让协议》、《品牌区域代理协议》,约定反诉原告可以对外以反诉被告的名义,在传奇广场经营奶茶店铺生意,经营期限为2017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2。之后,反诉原告向反诉被告支付了大额的加盟金。然而合同签订之后不久,反诉原告才发现所谓的知名商标品牌“一萬”根本是反诉被告的虚假承诺,原先约定的诸多承诺条件均是无中生有的事实。反诉被告的行为导致反诉原告根本无法实现其经营计划且遭受了巨大损失。望法院依法判决。
已晚公司对马鑫的反诉辩称,不同意反诉原告的全部诉请,反诉原告没有合同解除权。两份协议项下共计379,999元系转让店铺的对价,包含对原店名、品牌“一萬”的授权和认可,但主要部分仍对店铺租赁权利、机器设备、原材料的转让,倘若仅仅是品牌加盟的形式,反诉被告只需进行品牌授权即可,不会将店铺一并交给反诉原告。况且,合同条款已经明确,反诉原告“以买断方式代理经营……支付贰拾捌万元人民币”,其所支付的对价主要是针对店铺经营。之所以将单份转让协议拆分成两份,是囿于反诉被告曾与房东约定不进行转租,为了向房东交代,才将店铺转让协议形式上签成代理权转让协议,并打算用其中一份向房东报备。2018年5月,反诉原告与案外人签订了《店铺代理权转让协议》,将店铺以45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案外人,表明了反诉原告已经从反诉被告处整体受让了店铺,且379,999元的转让价具有合理性。反诉原告稍加转手就获利数十万,“无法实现经营计划”“遭受巨大损失”从何说起。在转让之初,“一萬”商标处在注册阶段,未完成注册的商标不仅可以正常使用,也同样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同时,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徐王成在转让时声称“一萬”系知名的、注册商标,使得反诉原告陷入错误认识进而接手店铺。反诉原告虽无解除权,但若能保证反诉被告完整地收回店铺,反诉被告亦同意解除协议。且反诉被告只收到转让款250,000元,对于多出部分10,134元不予认可,违约损失赔偿300,000元也完全不能成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14日,已晚公司作为甲方与马鑫(乙方)签订《代理权转让协议》及《品牌区域代理协议》。《代理权转让协议》约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使用权和“一萬”品牌传奇广场代理权转让给乙方达成下列协议,并共同遵守:一、甲方于2017年9月14日前将位于上海市碧波路XXX号传奇广场的店铺(面积约11平方米)‘一萬’品牌在传奇广场店的代理权转让给乙方使用。……三、店铺使用权人与甲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2018年4月20日,月租为13,230元。店铺交给乙方后,乙方同意每月月初五号之前按时向甲方交纳租金及该合同约定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等各项费用。合同期满之后,若乙方希望继续经营此店铺,由乙方出面跟原房东确认顺延经营的合同方面问题,甲方需在此期间积极配合,合同顺延责任由乙方承担。四、转让后店铺现有装修、装饰、设备、库存原材料全部归乙方所有。五、转让费用共计30,000元。店面装修费用共计50,000元,原材料费用共计9,999元,签订合同时,乙方支付甲方各项费用共计99,999元,完成在‘一萬’传奇广场店的代理权变更手续,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六、乙方接手经营前该店铺及营业执照上所载企业的所欠一切债务及纠纷由甲方负责偿还,与乙方无关。接手后相关费用及由乙方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及纠纷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不得私自转让该店铺的经营权和店铺的使用权,擅自转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七、违约责任:1、甲方应保证乙方有该店铺合法的使用权及‘一萬’品牌合法的代理权,并经甲方同意后可以合法转让,若乙方未能在协议条件下得到该店铺合法的承租权及‘一萬’品牌合法的代理权,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退还给乙方全部转让费并按转让费的1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3、乙方逾期交付转让金,除甲方原因造成外,乙方每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7日蝗,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按转让费的1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八、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品牌区域代理协议》约定,“甲方与乙方……共同开发‘一萬’(商标图案附合同附件)品牌系列产品的上海地区销售市场,同意乙方在经授权的地区代理销售‘一萬’品牌系争产品,特此签订以下协议:1、甲方拥有‘一萬’品牌系列产品的经营权。2、甲方现授予乙方为上海地区‘一萬’品牌的代理商,进行商场营销、开设专卖店、承揽、招商引资、团体工作服,甲方按协议维护乙方的经营代理权;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关系与甲方无关,乙方承担全部责任。3、乙方同时需向甲方先行支付280,000的加盟金,并取得区域代理资格。……7、乙方以买断方式代理经营‘一萬’果茶传奇广场店,向甲方支付280,000元,支付方式为支付定转账与银行卡转账方式结合,第一期100,000元、2017年9月14日、支付宝转账,第二期280,000元、9月14日之后三个月以内结算清楚,支付宝转账或者银行转账。……13、本协议有效期为2017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2日,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于任何情况下,不得将本约所赋予之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予第三人。……15、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合同签订后,店铺交由马鑫经营。马鑫向徐王成于2017年9月14日支付200,000元、于2017年12月16日支付20,000元、于2018年3月6日支付30,000元。因马鑫称已支付260,134元,双方存在争议的10,134元系马鑫于2017年9月14日、2017年10月6日、2017年10月19日向徐王成支付6,200元、1,184元、2,750元,已晚公司认为即使被告确实支付了这笔金额,也应该是在马鑫经营初期,已晚公司帮其采购原材料的价款。根据已晚公司提供且马鑫确认真实性的徐王成与马鑫微信聊天记录:2018年3月30日,徐王成向马鑫催要余款,马鑫回复“……我跟你透个实底吧,当时的38万我是跟家里一次性要的。马上就给你打了20万。……剩下我又给你打了5万。我现在手上还有6万多块钱,紧巴巴够这个店的流水。……”。2018年4月27日,马鑫表示“转让一萬我是真的没办法了。我现在急需钱……”。2018年5月1日,马鑫微信徐王成“这个店加上代理权我算了一下我准备全部出手。52W、这里面包手欠你的12W出手后我拿40W”,徐王成复“啊。你欠我只有12万了么。”“那也只能想想办法转了。”马鑫回复“38-20-3-3你还想我欠你多少”、“你放心好了我记着呢”、“等会我去翻翻记录。支付宝有记录的”、“我看了是还有13W。我记错了”,之后双方关系破裂徐王成表示纠纷“只能交给法官定夺”时,马鑫“OK。交与法官吧,正好我也想问问你履行的义务是否价值25W”,马鑫在双方对已付金额有分歧后查实并确认已付250,000元、尚欠130,000元,故本院确认马鑫已支付本案两份协议项下的款项共计250,000元。
2018年5月,马鑫将讼争店铺转让,转让价450,000元。嗣后,徐王成数次向马鑫催讨剩余款项未着。
“一萬”商标于2018年10月28日成为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8年10月27日,注册人已晚公司,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29)第29类: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水果片;奶油(奶制品);果肉;牛奶;牛奶制品;酸奶(截止)。
审理中,已晚公司认为讼争两份协议涉及五个法律关系:1.店铺使用权的无加价转让;2.商业标识的使用合同关系,在后期表现为注册商标;3.机器设备所有权转让合同关系;4.经营权转让合同关系;5;原材料及存量货品转让合同关系。这五个法律关系没有区分,要求一并处理。马鑫认为其按序付款、《代理权转让协议》项下的款项已付清。
本院认为,无论已晚公司与马鑫出于何种目的签订两份协议,若该两份协议属同一法律关系且能一并处理,则可予一并处理中。本案中的《代理权转让协议》名为代理权转让,但该协议转让标的包含已晚公司承租传奇广场店铺的剩余租期、店铺的装饰装修、设备、库存原材料等,且马鑫向已晚公司支付租金,故《代理权转让协议》实为房屋转租合同。而《品牌区域代理协议》指向的是‘一萬’品牌的加盟经营及相应权益,显然与房屋租赁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故已晚公司及马鑫提出的涉及《品牌区域代理协议》的本、反诉请求在在本案中均不作处理。按两份协议约定的付款方式,《代理权转让协议》所涉全部款项99,999元及《品牌区域代理协议》的首期付款100,000元应予2017年9月14日支付,马鑫于该日支付的200,000元与之相对应,故《代理权转让协议》项下的99,999元已付清,已晚公司诉请的129,999元应属《品牌区域代理协议》项下未付款,应另案主张。《代理权转让协议》租期至2018年4月20日届满,双方均已按约履行义务。《代理权转让协议》已经到期终止,且租期届满后马鑫无意继续经营,已于2018年5月将店铺转让,故马鑫要求确认《代理权转让协议》解除并返还99,999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上海已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基于《代理权转让协议》要求马鑫支付129,99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马鑫确认解除《代理权转让协议》的反诉请求;
三、驳回马鑫要求上海已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已支付的《代理权转让协议》项下99,999元及该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2,986元,由上海已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826元,由马鑫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全炜琦
书记员:邱连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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