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巴士化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何建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志康,男,汉族,1967年11月6日生,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伊成,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建江,男,汉族,1966年10月9日生,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李海林,男,朝鲜族,1976年7月26日生,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第三人:上海金广大道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双惠路XXX号XXX幢二层4号库D。
法定代表人:何建江,负责人。
原告上海巴士化工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范志康、何建江、李海林、第三人上海金广大道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巴士化工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巴士化工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巴士化工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张 波
书记员:丁 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