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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巴士第一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徐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巴士第一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肇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秀利,上海赛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上海巴士第一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因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已经如约履行协议中确定的义务,双方之间已无其他争议,故原告上海巴士第一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巴士第一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巴士第一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免予收取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周  励

书记员:李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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