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巴士第四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黄伟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上海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娜,上海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王献蜀。
被告:中麦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王献蜀。
原告上海巴士第四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被告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中麦控股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巴士第四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杜 娟
书记员:陆嘉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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