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上海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乌鲁木齐北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施建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睿,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凯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万荣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白旭东。
原告上海市上海宾馆有限公司与被告凯远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2019年4月30日,原告上海市上海宾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市上海宾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上海宾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6.50元,减半收取计3,203.25元,由原告上海市上海宾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罗海鸣
书记员:乔续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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