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市东方世纪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胡钦福,主任。
被申请人:蒋廷昭,女,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市东方世纪律师事务所与被告蒋廷昭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市东方世纪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蒋廷昭名下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并提供了现金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蒋廷昭名下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胡智明
书记员:洪 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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