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住所上海市徐汇区。
负责人:肖万华,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肖学军,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并明确表示已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孙雁南
书记员:王廉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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