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崔世荣,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伞伞,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帅入佳,男,199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原告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帅入佳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帅入佳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7,856.9元(以下币种同);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11日,为处理被告父亲帅希有的工伤死亡赔偿事宜,被告的堂姐帅东梅找到原告,要求聘请律师代理上述赔偿事项的谈判事宜。2018年5月12日,被告、帅东梅与原告委派的律师吴小林共同协商合同事宜,并签署《聘请律师合同》,约定被告聘请原告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参与被告和浙江讯定钢铁有限公司、台州市社保局及医院等谈判事宜。合同约定,被告支付原告前期律师费1万元,后期律师费按照实际赔偿数的5%计算。其后,被告堂姐帅东梅代被告支付了前期律师费1万元。原告接受委托后指派吴小林律师三次前往台州,积极与对方协商,经多次谈判,最终达成结果是医院免收医疗费,社保局按照工亡标准进行理赔。被告于2018年2月12日领取帅希有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丧葬补助金共计757,138.98元。虽经原告催讨,被告及其堂姐帅东梅均未支付任何费用,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帅入佳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12日,原、被告签署《聘请律师合同》,约定:帅入佳与浙江讯定钢铁有限公司因工亡赔偿纠纷一案,聘请原告的律师代理,原告指派吴小林律师作为被告与浙江讯定钢铁有限公司纠纷案的非诉讼代理人;帅入佳应向原告支付前期律师费1万元,后期以实际赔偿款的5%计算。
2018年5月22日,原告开具购买方为帅东梅的律师代理费发票一张,金额为1万元。
2019年3月15日,台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出具《有关帅入佳领取父亲帅希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的证明》,称:帅入佳于2018年7月12日领取其父亲帅希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工伤丧葬补助金共计757,138.98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聘请律师合同》、律师费发票、证明等证据以及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依法确认,原、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为被告父亲帅希有的工亡赔偿事宜指派律师参与谈判,现被告已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工伤丧葬补助金共计757,138.98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按上述费用的5%支付后期律师费用。现被告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律师费37,856.90元,依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帅入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费37,856.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6元,由被告帅入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任祥泰
书记员:尹志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