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顾宏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建红,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裘天宝黄金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丁大良,总经理。
被告:丁大良,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青松路XXX弄XXX号XXX室。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林,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英,女,197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与被告上海市裘天宝黄金珠宝有限公司、丁大良、李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审理中,本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函》上李英签名是否系李英本人所写进行笔迹鉴定。2019年5月15日,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此出具鉴定报告。原告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330.1元,减半收取计10,165.05元,笔迹鉴定费11,900元,合计22,065.05元,由原告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负担。
审判员:林 颖
书记员:陆辰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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