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崮山路XXX弄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殷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颖,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佳菁,女。
被告:同寅超,男,199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同大印,男,193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潘亦秀,女,193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同大印、被告潘亦秀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同雪莲(系两被告女儿),女,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同大印、被告潘亦秀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伟(系两被告女婿),男,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上海南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德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忞昕,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同寅超、被告同大印、被告潘亦秀、被告上海南苑房地产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以需进一步调查相关信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严亚璐
书记员:征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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