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光华律师事务所,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姚志平,系该所主任。
被告:上海重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潘开仁。
被告:潘开仁,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
原告上海市光华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上海重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潘开仁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市光华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光华律师事务所撤诉。
审判员:沈 增
书记员:陈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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