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光华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姚志平。
被告:陈建清,男,197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
被告:陈亚芹,女,197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
原告上海市光华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陈建清、陈亚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上海市光华律师事务所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付清拖欠律师服务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光华律师事务所撤诉。
审判员:汪彩英
书记员:冯宸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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