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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与孙建瑶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潘子罕,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淼,上海旭路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红,上海旭路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建瑶,女,195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第三人:上海市闸北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临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周昕。
  原告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与被告孙建瑶及第三人上海市闸北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较为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蔡凌军

书记员:荣琼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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