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市再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徐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岭,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晨露,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杰康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蔡伦路XXX号XXX幢四楼西面。
法定代表人:周明水,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上海锦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佳,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杰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蔡伦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朱佳,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成国祥,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朱佳,女,196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市再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杰康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锦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杰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成国祥、朱佳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市再担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杰康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锦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杰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成国祥、朱佳名下价值19,755,628.86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提供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杰康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锦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杰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成国祥、朱佳名下价值19,755,628.86元的财产,期限为: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市再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浦小麟
书记员:吴寅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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