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市农业科学院,住所地上海闵行区北翟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蔡友铭,院长。
委托代理人:夏晓萍,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南华菌蕈科贸公司,住所地上海闵行区南华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龚胜萍。
上海市农业科学院申请上海南华菌蕈科贸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进行审查。上海市农业科学院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市农业科学院所提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上海市农业科学院撤回对被申请人上海南华菌蕈科贸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唐雪琴
书记员:刘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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