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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创智坊小区业主大会与狮城怡安(上海)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同余室内设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市创智坊小区业主大会,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负责人:徐明,上海市创智坊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作寅,上海寅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狮城怡安(上海)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徐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康平。
  被告:上海同余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莹。
  原告上海市创智坊小区业主大会(以下简称创智坊小区业主大会)与被告狮城怡安(上海)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城怡安物业公司)、上海同余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余设计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创智坊小区业主大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作寅,被告狮城怡安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康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同余设计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创智坊小区业主大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狮城怡安物业公司、同余设计公司共同支付创智坊小区业主大会2016年7月至12月房屋租金4,8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26日,创智坊小区业主大会与狮城怡安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狮城怡安物业公司自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创智坊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16年1月1日,创智坊小区业主大会、狮城怡安物业公司作为签约甲方,同余设计公司作为签约乙方,签订《地下室租赁协议》,约定甲方将创智坊8-3地块187号楼B1层地下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出租给同余设计公司,作为库房使用。租赁期限自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月租金为800元,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即4,800元,租金支付给狮城怡安物业公司。合同履行过程中,狮城怡安物业公司将2016年1月至6月的租金作为小区公共收益交付给创智坊小区业主大会,未支付2016年7月至12月的租金4,800元。
  狮城怡安物业公司辩称,因创智坊小区业主大会无法开具发票,狮城怡安物业公司作为甲方签约,仅为代收代付。同余设计公司至今未向本公司支付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的房租4,800元,所以本公司无法向创智坊小区业主大会支付。之前同余设计公司向本公司支付的房租都已经给了创智坊小区业主大会。
  同余设计公司未到庭应诉,未作辩称。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12月26日,创智坊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狮城怡安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狮城怡安物业公司为创智坊小区(座落位置上海市杨浦区大学路88、63、186、187、277、268弄、伟德路10弄)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2016年1月,创智坊小区业主大会(签约甲方一)、狮城怡安物业公司(签约甲方二)与同余设计公司(签约乙方),签订《地下室租赁协议》,约定业主委员会委托狮城怡安物业公司代为处理该租赁协议所涉租赁标的的物业服务相关事宜。甲方出租的地下室位于创智坊8-3地块187号楼B1层地下室,居室号为保安休息室,使用面积80平方米,该地下室仅作为库房使用。租赁期限为12个月,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租金为每月800元。乙方首付房租款为4,800元,于2016年1月15日前支付,其余租金从2016年6月1日起每半年支付一次,即每个周期支付4,800元。乙方须在每个支付租赁合同周期开始前的15日之内全额付清。合同另对各方的权利义务作了约定。
  2016年12月底,狮城怡安物业公司因物业服务合同期满,退出创智坊小区物业管理。
  2017年12月27日,狮城怡安物业公司向创智坊小区业主委员会发“工作函”,说明创智坊2015年至2016年公益性收入等结算事宜,经过多次沟通和对账,2017年12月25日狮城怡安物业公司相关人员与创智坊业主委员会相关人员以及江苏金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等相关人员再次就遗留问题进行了沟通,并形成了“狮城怡安与创智坊业委会公共收益合同确认清单”。其中同余设计公司(2016年7-12月)租金4,800元经狮城怡安物业公司多次催讨未果,建议由房屋业主方出面协商或诉讼解决,狮城怡安物业公司负责配合。
  2018年6月25日,狮城怡安物业公司委托律师向同余设计公司发函,要求该公司于接到函件之日起七日内向狮城怡安物业公司支付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创智坊8-3地块187号楼B1层地下室租金4,800元。该律师函被退回。
  2018年8月31日,上海市创智坊小区业主委员会发布“关于创智坊小区业主大会表决结果公告”,公告业主大会决定同意采取法院诉讼追讨狮城怡安物业公司2016至2017年小区业主大会公共收益308,100元(其中:2016年10-12月地面停车承包费165,000元,房屋租金143,100元)。
  本院认为,创智坊小区业主大会、狮城怡安物业公司与同余设计公司于2016年1月签订的《地下室租赁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同余设计公司作为承租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其至今拖欠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的租金4,800元,理应支付。至于创智坊小区业主大会要求狮城怡安物业公司共同承担付款义务,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同余设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义务,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上海同余室内设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市创智坊小区业主大会租金4,8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50元,由上海同余室内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金  玮

书记员:崔艺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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