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市南汇区惠南镇集体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惠中,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林元,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达峰,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兴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郭翼。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市南汇区惠南镇集体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兴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兴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000元(人民币,下同)及查封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城东路729、731号1_2层的房产,并由申请人上海市南汇区惠南镇集体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拱极路XXX弄XXX号XXX-XXX、XXX-XXX室的房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兴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800,000元。
二、查封被申请人上海兴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城东路729、731号1_2层的房产。
三、查封申请人上海市南汇区惠南镇集体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拱极路XXX弄XXX号XXX-XXX、XXX-XXX室的房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盛 薇
书记员:周燕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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