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市合庆朝阳铸造厂,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惠新,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平,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朝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上海市合庆朝阳铸造厂与被申请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朝阳村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市合庆朝阳铸造厂向本院申请证据保全,请求依法对申请人上海市合庆朝阳铸造厂与被申请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朝阳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合庆镇“产业结构调整(建设用地减量化)”项目补贴协议》的原件三份进行证据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市合庆朝阳铸造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以查封、复制、拍照的方式对2015年11月18日由申请人上海市合庆朝阳铸造厂与被申请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朝阳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合庆镇“产业结构调整(建设用地减量化)”项目补贴协议》原件三份进行证据保全;
二、查封担保人陈惠新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川路646、646A号房屋【权证号:沪房地浦字(2003)第072933号】一套。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孙正新
书记员:朱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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