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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同济医院与沙某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市同济医院,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程黎明,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滨,上海市康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昀,上海市康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原告上海市同济医院诉被告沙某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同济医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市同济医院负担。
  

审判员:张志刚

书记员:倪春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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