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同济医院,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程黎明,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滨,上海市康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昀,上海市康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晓俊,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上海市同济医院与被告顾晓俊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上海市同济医院以与被告顾晓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市同济医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市同济医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吴文俊
书记员:张俊逸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