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杏花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嘉定区外冈镇春及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倪霞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建华,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小玲,男,汉族,1963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外冈镇水产村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芳、孙建中,上海宇珏律师事务所所律师。
原告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杏花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顾小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杏花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杏花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黄 燕
书记员:孙 鸯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