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嘉定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朱参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诸天明,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益华,男,1978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且提出撤诉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 奚
书记员:何吉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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