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嘉定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朱参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诸天明,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曦曦,女,1992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嘉定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8,061元,减半收取4,030.5元,由原告上海市嘉定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奚
书记员:何吉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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