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负责人:魏晓栋,镇长。
委托代理人:吴斌、刘畅,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嘉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刘斌。
因申请人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人民政府与被申请人上海嘉海置业有限公司动迁安置房回购合同纠纷,现申请人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被申请人上海嘉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嘉定区嘉峪关路等建筑面积为11073.37平方米的房产。申请人对其申请已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上海嘉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嘉定区嘉峪关路430、434、436、440、444、448、452、456、460、464、466、468、386、388、394、396、400、402、406、410、414、418、422、426、250、260、262、264、266、437、439、443、449、451、385、389、391、393、395、397、399、403、405、407、409、411、413、415号、嘉峪关路XXX弄XXX号、嘉峪关路XXX弄XXX号(二层、三层店铺各一)、12号、嘉峪关路379弄11、12、13、14、16号、乐秀路500、506、454、458、460、442、444、446、448、452号、海波路1088、1090、1092、1096、1098、1100号建筑面积为11073.37平方米的房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陆秋如
书记员:孙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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