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负责人:魏晓栋,镇长。
委托代理人:吴斌、刘畅,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嘉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刘斌。
申请人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人民政府与被申请人上海嘉海置业有限公司动迁安置房回购合同纠纷,本院曾以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之申请,于2020年1月14日裁定对被申请人采取了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现申请人以前次提交的被申请人房产中有部分未标明具体位置而导致误查封了部分动迁安置住宅房,故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已查封被申请人名下房产中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嘉峪关路379弄11、12、13、14号的房产变更为查封被申请人上海嘉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嘉定区嘉峪关路XXX弄XXX号一层店铺(面积为51.34平方米)、12号一层店铺(面积为51.37平方米)、13号一层店铺(面积为51.5平方米)、14号一层店铺(面积为51.5平方米)的房产,解除对上述一层店铺以上楼层的动迁安置住宅房的查封。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上海嘉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嘉定区嘉峪关路XXX弄XXX号一层店铺(面积为51.34平方米)、12号一层店铺(面积为51.37平方米)、13号一层店铺(面积为51.5平方米)、14号一层店铺(面积为51.5平方米)的房产;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嘉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嘉定区嘉峪关路XXX弄XXX号、12号、13号、14号一层店铺以上楼层的动迁安置住宅房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陆秋如
书记员:孙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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