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双扶食品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经营者:胡细武,男,1967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湘杨路县人民纸厂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志平,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夏永成,男,1973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双扶食品经营部与被告夏永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双扶食品经营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双扶食品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93元,减半收取196.50元,由原告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双扶食品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陶伟春
书记员:王 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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