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黄伟,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轶婕,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正华,男,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与被告王正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撤诉。
审判员:汪彩英
书记员:冯宸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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