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与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沈学彬,该委员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泽,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强,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吴皓,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雷,上海市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上海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基督教三自爱国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民终59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基督教三自爱国委员会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以再审申请人不能提供涉案房屋房地产权公开信息为由,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显属错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登记中有关问题说明》载明:已经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持有土地临时使用证,或虽没有土地使用证,但没有发现矛盾和纠纷的,可以换发房地产权证。可见如果涉案房屋未被侵权拆除,随着新证开始实施,再审申请人只需要根据规定补齐材料、缴纳登记手续费即可依法取得两证合一的“新证”。原审期间,经向上海市黄浦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咨询,该中心负责人证明:如涉案房屋灭失则应由产权人或动迁单位持相关手续至交易中心办理注销手续,可见在被申请人支付赔偿款后,再由再审申请人办理沪房南字第29615号《房屋所有权证》注销手续是完全于法有据的。再审申请人于1994年10月取得沪房南字第29615号《房屋所有权证》,两证合一自1996年3月1日方开始实施,因此再审申请人向法院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中没有土地使用附注的情况完全符合当时房地产权藉的管理规定。基督教三自爱国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基督教三自爱国委员会无法向法院提供涉案房屋的不动产登记簿信息,原审法院据此认为基督教三自爱国委员会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综上,基督教三自爱国委员会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缪  丹

书记员:王  远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