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奉贤区世茂海滨新城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负责人:徐红,主任、胡惠鸿,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敏,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帅,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碧橙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星火开发区民乐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汤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男。
被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三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星火开发区。
负责人:吴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红,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福,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叶明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红,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福,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许世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男。
第三人:尚物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奉贤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镇五四公路XXX号XXX幢XXX室。
负责人:仇涛山,总经理。
原告上海市奉贤区世茂海滨新城业主委员会与被告上海碧橙房地产有限公司、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三分公司、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尚物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奉贤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补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4,880元,减半收取计22,440元,由原告负担11,220元。
审判员:裴孙英
书记员:顾煜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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