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顾颖,女,1990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申请人:吴盛华,男,1990年11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
上列两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胡亚林,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市奉贤区中心医院,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程英升,院长。
委托代理人:晋松,上海晋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顾颖、吴盛华与上海市奉贤区中心医院因医患纠纷,于2019年3月11日经上海市奉贤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上海市奉贤区中心医院于2019年3月20日前一次性赔偿申请人顾颖、吴盛华人民币1,200,000元,包括医疗、误工、医疗损害、精神抚慰金等一切费用;二、本医疗纠纷案,申请人顾颖、吴盛华不考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且放弃与本案相关的一切诉讼和投诉权利;三、本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可撤销性;双方无其他争议,本纠纷至此终结,之后不得再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和纠葛。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顾颖、吴盛华与申请人上海市奉贤区中心医院于2019年3月11日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 蓓
书记员:胡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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