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永丰建材经营部(经营者刘德福,男,1962年5月2日生,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卫忠,上海汤卫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军业,男,1972年3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绪军,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问洪,男,1968年7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永丰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吴军业、张问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吴军业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而系侵权纠纷,应由被告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至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现涉案工程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属本院辖区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就管辖并无不当,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吴军业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吴军业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裴孙英
书记员:沈 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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