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宏,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季杨,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叶,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叶花,上海安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洁灵,上海安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耀华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占迎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卫东,上海积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上海积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青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岳汀,董事长。
原告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汪杰阳、第三人上海耀华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青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人民政府撤诉。
审判员:徐 菁
书记员:倪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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