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拾村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负责人:黄月根,小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庆权,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瞿兴龙。
被告:季月玲。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吉忠。
原告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拾村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诉被告瞿兴龙、季月玲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拾村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于2019年4月3日以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拾村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拾村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拾村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负担。
审判员:唐军芳
书记员:崔 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