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奉贤区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邢继光,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华,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爱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吴剑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第三人: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汇中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李秋弟,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平,男。
原告上海市奉贤区土地储备中心诉被告吴爱国、毛某某、吴剑波第三人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按期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奉贤区土地储备中心撤回起诉。
审判员:张劲松
书记员:张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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