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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土地储备中心与吴爱国、毛凤琴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市奉贤区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邢继光,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华,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爱国,男,1966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毛凤琴,女,1967年3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吴剑波,男,1989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第三人: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汇中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李秋弟,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市奉贤区土地储备中心诉被告吴爱国、毛凤琴、吴剑波第三人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张劲松

书记员:张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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